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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
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8〕134号
 
 
各县区建工(建设)局,各驻宁办事处、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完善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定工作,我局依据建筑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抄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抄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
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建立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公平、公正、准确地评价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状况,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并在市建管处领取或注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以及在本市办理了信用注册的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负责。
评定小组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市场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质量安全处、监察室,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
第四条  评定小组负责信用等级的审定;评定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市建管处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汇总、初评等具体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建工(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  评定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并颁布当年的《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南京市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每年信用等级评定考核期为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定按照该年度的标准执行。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前发生“清欠”等突发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入该年度的评定标准中给予扣分,次年不再重复扣分。
第七条  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公示10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信用等级有疑义的,可以向评定小组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定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述举报人。
第八条   评定小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章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考核期内在宁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一栏中注明:上年度在宁无业绩备案。连续两个考核期在宁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暂不发放《信用管理手册》,待其承接到工程后发放《信用管理手册》。
当年7月1日后领取或注册《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不参加该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一栏中注明:上年度新注册企业。
第十条  企业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标准进行扣分、加分,最后计算总分(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根据总分评定信用等级。
(一)总分90分及以上;考核期未受过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近两年备案产值达到相应规模;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为“优秀”等级:
1、考核期内在宁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建设或建筑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科技、企业管理等奖项的;
2、考核期内在加强市场监管中贯彻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
(二)总分80分及以上的评为“良好”等级:
(三)总分80分以下的评为“一般”等级。
    第十一条  考评中若发现企业有其他《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不良行为的,将归入该年度的评定标准中相关、相近的条款,给予扣分。
第十二条  考评中若发现企业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加倍扣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三章              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考核期内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一栏中注明:上年度在宁无业绩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项目负责人基础分为100分。根据标准进行扣分、加分,最后计算总分(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根据总分评定信用等级。
(一)得分90分及以上;未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且考核期内内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建设或建工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科技、企业管理等奖项的,评为“优秀”等级;
(二)得分80分及以上的评为“良好”等级;
(三)得分80分以下的评为“一般”等级。
第十五条  考评中若发现施工项目负责人有其他《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不良行为的,将归入该年度的评定标准中相关、相近的条款,给予扣分。
第十六条  考评中若发现施工项目负责人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加倍扣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抄送各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本市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其评先评优、资质升级、参加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建筑业企业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在市建管处网站的风采展示栏目进行免费推介宣传。
第十九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一般”的建筑业企业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将加大对其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一般”的企业的法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市建工局组织的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次年信用注册。
二十一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一般”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不予推荐参加次年的各级各类优秀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在换发的《信用管理手册》中注明,同时在市建管处网站(http://njjgc.nj.gov.cn)和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暨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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